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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公會28日決議,再擴大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債務的免責範圍,只要是法院尚未判決確定,且無法聯繫的附卡持卡人,發卡銀行可以考慮免除連帶清償責任。






去年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修訂,刪除「附卡持卡人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」的約定,換言之,銀行不能再要求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債務負連帶責任,對於新規定之前已產生的債務,金管會也不斷請銀行研議兼顧情、理、法等原則,儘量豁免。

如對於「經濟弱勢族群」(失業、重大傷病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邱金蘭/台北報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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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),在金管會協調下,銀行公會已同意附卡持卡人可以豁免債務連帶清償責任;至於「非經濟弱勢族群」,只要符合附卡持卡人從未使用過附卡等三種條件,也可以免除連帶責任。

為進一步協助附卡持卡人,在金管會指示下,銀行公會4月底對「非經濟弱勢族群」的免責,再增加兩條件:發生延遲繳款情事時,該延遲繳款餘額中並無附卡持卡人的債務;正卡持卡人的債務是在跟附卡持卡人離婚後產生。

對於已進入訴訟程序,但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,如果附卡持卡人符合經濟弱勢及非經濟弱勢參考類型,也建議銀行主動撤回訴訟,並免除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。

最近,消保會再度建議,對「尚未判決確定」且「因無法聯繫或現行資料無法判斷附卡持卡個案」,不論是否屬於「經濟弱勢族群」或「非經濟弱勢族群」五種類型,均可免責。

銀行公會昨天討論後,考量發卡機構債權回收及確保,且涉及銀行法第125條之2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損害銀行利益,違背職務行為的處罰規定,建議各銀行對上述附卡持卡人,審酌訴訟經濟及實益原則,免除附卡持卡人的連帶清償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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