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眾向銀行借款後,如果資金是用於買賣股票或做生意周轉等投資理財用途,就不適用借款保證人新規定,民眾最好弄清楚才能確保自身應有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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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新修正的銀行法第12條之1及新增的第12條之2規定,民眾向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貸款時,不論有無足額擔保,銀行都不能要求借款人提供「連帶保證人」。
已取得足額擔保時,銀行也不能要求借款人提供「一般保證人」,除非借款人為強化銀行授信條件,主動向銀行提出一般保證人,才能不受此限制。
由於保證人規定的改變涉及許多執行面問題,在跟金管會、銀行多次溝通後,銀行公會理監事會議日前修正通過「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相關規定作業準則」,以利銀行業者執行。
銀行法規定,必須適用保證人新規定的範圍,主要是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貸款。何謂消費性貸款,金管會函釋指出,包括房屋修繕貸款、耐久性消費財產(包括汽車)、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的小額貸款,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。
銀行業者表示,這次修訂相關執行準則時,銀行業者認為,民眾向銀行貸款用來買賣股票或做生意周轉等投資理財貸款,應該不在銀行法保證人新規定保障範圍內,並建議金管會明文將這類貸款排除在「消費性貸款」外 。
銀行業者表示,主管機關也認同,像這類用於投資股票、或做生意周轉性的貸款用途,不屬於「消費性貸款」範圍,因此,可由銀行視不同借款戶的資金用途情況,自行作判斷。
至於何謂「小額」,由各銀行自行認定,並由各銀行訂定內部作業標準。銀行業者表示,實務上,有銀行訂100萬元,也有銀行訂80萬元,據了解,多數銀行都是訂100萬元。換言之,100萬元以上的貸款,就視為「消費性貸款」,必須適用保證人新規定。
這是指「其他消費性貸款」的認定,如果民眾借了300萬元從事房屋修繕,因屬明確的房屋修繕貸款,因此不論金額大小都必須適用新的保證人規定。
【經濟日報/記者邱金蘭/台北報導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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